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奉节县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服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

时间:2014-10-11 来源: 作者:奉节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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奉节县旅游局
 
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服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
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讨论稿)
 
各旅行社:
 
随着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,导服人员作为我县旅游的外宣窗口,导服人员素质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县的旅游服务质量,而且关系到奉节的对外形象。因此,建立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、爱岗敬业、高素质的导服队伍成为我县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。根据国务院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、《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现就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:
 
一、规范导服管理服务体系
 
设立导游管理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导管中心),考虑由县旅游服务中心承担导管中心职能职责,具体开展导服人员的培训、管理、年审等具体日常工作。
 
导管中心对导服人员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。导服人员在县导管中心注册备案。各旅行社到导管中心选聘导服人员,旅行社与导管中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。
    导管中心建立导服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约束机制,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导服人员进行学习,进一步培养服务意识,提升导服业务素质,逐步提升全县导服人员整体素质。
 
二、强化导服人员工作规范
  导管中心将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和违法、违纪及年审情况公示制度。县旅游局将开通导服人员公众监督平台,通过网站、电视、奉节旅游微博等多种平台公开导服人员信息,接受广大游客的监督。并将游客反馈信息作为导服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。具体导服人员工作管理规范参照附件《奉节县旅游局关于导服人员计分管理的暂行办法》。
   三、奖惩机制
  为了增加导服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,促使导服人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,开展业务学习,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,特制订如下奖惩制度。
 
(一)奖励政策
 
1. 对导服人员按照基本素质(普通话等级、导游资格证等级、语种等)、业务讲解能力、公众监督情况、个人才艺等多方面综合考核,建立导服人员星级评定制度,将导服人员分为五星、四星、三星三类级别。对当年被评为五星级的导服人员奖励5000元,被评为四星级的导服人员奖励3000元;被评为三星级的导服人员奖励1000元。连续三年被评为五星的导服人员,可连续五年享受每月500元的人才补贴。连续五年被评为五星的导服人员,可在从业期间一直享受每月500元的人才补贴。
 
2. 对在国家级、市级或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名次,或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选派参加某一项重大活动表现较好,为奉节旅游形象展示良好导服风采的,视情况给予1000至5000元的物质奖励。
 
(一)惩处政策
 
1. 星级导服人员有投诉或违规违纪行为,除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之外,将被给予立即降星或摘星,收回星级证书和星徽的处罚。
 
2. 导服人员进行导服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 
3.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开展导服活动的,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。
 
4. 导服人员在导服活动中,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购买游客物品的,或以明示、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,责令改正,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。情节严重的,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。
 
5. 导服人员在导服活动中,与旅游经营者勾结欺骗游客购买物品等,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。
 
6. 擅自增减旅游项目、变更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,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;情节严重的,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。
 
7.凡被有效投诉的导服人员,一律进入导游黑名单。进入黑名单的导服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受到至少停团一个月的处罚,情节恶劣者立即予以辞退处理。
 
8.无正当理由,拒绝接受旅游局及执法人员调查处罚的,一律吊销导游从业人员资格,责令用人单位立即辞退,3年之内不得再次从事导服工作。
  县旅游局将会对全县导服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过程监督和结果检查,进一步保证我县的导服质量,树立奉节旅游队伍良好的对外形象。
 
2014年5月20日
 
 
 
附件:《奉节县旅游局关于导服人员计分管理的暂行办法》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奉节县旅游局
 
关于导服人员计分管理的暂行办法
 
 
 
 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县导服人员的管理,树立奉节文明旅游窗口形象,维护游客合法权益,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 
第一条  奉节县导服人员实行年度12分计分制管理,奉节县旅游局行管科(导服管理中心)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。
 
第二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
 
1、未按时间到岗的;
 
2、仪表、着装不整洁;
 
3、在服务过程中吸烟、吃东西;
 
4、接船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;
 
5、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旗的。
 
第三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4分
 
1、服务中未佩带导游证或;
 
2、未携带违规扣分计分卡者;
 
3、漏讲景点的;
 
4、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。
 
第四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
 
1、服务不热情、语言不文明,有损奉节旅游形象;
 
2、服务过程中敷衍了事,引起游人不满或投诉;
 
3、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;
 
4、无故不参加管理机关组织的会议或培训的;
 
5、因自身原因漏接或漏送旅游团的;
 
6、拒绝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的;
 
7、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;
 
8、向旅客兜售物品的。
 
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8分
 
1、游客遇到紧急情况,不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的;
 
2、游人投诉,不积极配合调查情况的;
 
3、遇重大事情不及时上报或协助处理的;
 
4、无故不随团活动的;
 
5、讲解中掺杂庸俗、下流、迷信内容的;
 
6、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它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。
 
第六条 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0分
 
1、直接或间接向游人索要小费的;
 
2、擅自终止讲解活动的;
 
3、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讲解的;
 
4、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、赌、毒活动项目的;
 
5、拒绝、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。
 
第七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
 
1、言论有损奉节县利益和形象,被媒体曝光和被各级领导点名批评通报,查证属实,给奉节县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;
 
2、有殴打、漫骂、敲诈旅游者行为的;
 
3、遇到游人危难,见死不救、乘机勒索者;
 
4、欺骗、胁迫旅游者消费,索要回扣的;
 
5、因自身原因引起重大旅游质量投诉的;
 
6、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;
 
7、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服业务的;
 
第八条  上述条款未予列举的其它违规行为,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。
 
第九条  对导入人员违规扣分的处罚
 
累计扣分1—3分者,批评教育,写出书面检查,旅游局下警示通知。
 
累计扣分达4—6分者,停业整顿7天,写出整改措施;
 
累计扣分达7—9分者,停业整顿半个月,写出整改措施,全县行业内通报批评;
 
累计扣分达10—11分者,停业整顿1个月,写出整改措施,全县通报批评;
 
累计扣分达12分者,停业整顿2个月,写出整改措施,全县通报批评,年底暂缓执业证年审;
 
导服人员一次扣分达12分者,取缔其导服资格。
 
第十条  导服人员扣分由县旅游局导服管理中心、执法队实施扣分,由行管科、执法队共同组织实施处罚。检查人员在区域内检查并实施处罚时,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。实施扣分的须在“计分卡”上注明扣分事由,并由扣分人员签名加盖专用章。
 
第十一条  导服管理服务中心每月填写扣分明细表于28日前报行管科备案。
 
第十二条  违规人员若对扣分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在十五日内向县旅游局申诉,但申诉期间不影响扣分决定的执行。
 
第十三条  导服人员12分分值被扣完之际,其扣分卡将被执法人员收回,并在2日内交行管科进行登记。
 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与之前县内制定的政策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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